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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可以用这两字做店铺名字之我见

admin
2014/07/18 13:10:00
  •   “要逆天,商店竟用‘屌丝’做店名。”最近,有网友在钦州本地一家论坛发一张“屌丝商店”的图片,讨论店名招牌究竟能不能这样用词。据悉,在钦州学院西校区大门口斜对面街上的确出现过一个名为“屌丝商店”的商店。7月24日,钦州工商局商广科负责人称,此店名属违规,招牌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内容。

      “屌丝”,也写作“吊丝”、“吊死”、“叼丝”,是中国网络文化兴盛后产生的讽刺用语,任何一个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那么如意的人,对自己进行自嘲都是很正常的。其实,“屌丝文化”不过是又一种网络亚文化的崛起,它意味着中国人更多的获得了自己诠释生活的角度与权利,亦为一种新型的文化。“屌丝”是中国网络文化兴盛后产生的讽刺用语,可指自我嘲讽但不自暴自弃的人。

      事实上“屌丝”一词是时代的产物,任何新生词都有它的演绎发展过程,有的贬义的也会向中性或褒义倾向发展。譬如笔者家乡生活中有“发泡”一词,最早指“炫耀、张扬、自大”之意,后来发展到也有“赞扬、自豪”之意了。“屌丝”最初可能带有贬义,但到现在也有中性的倾向,有点自我揶揄自我讽刺的味道了。以这一词作广告语容易唤醒群体意识,而且颇具幽默色彩,可以达到吸引眼球的广告效应,是一种好的创意。

      看到这种广告会有许多的共鸣,生活中有点不如意的人适当的加点自嘲味并不见得都是侮辱贬损之意。进“屌丝商店”并不见得就是一种被侮辱和伤害。户外广告、店名招牌及单位名称牌中使用的文字,均须符合我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广告法和《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使用的文字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内容。这固然不错,但要细究起来就值得推敲。

      广告语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求的标准其实是个很模糊的语言标准,由于所指不具体不确定性因此操作起来就会有许多分歧。当“屌丝”能够被大多数人理解和接受的时候,就不再被视为“不文明”了。通用语言文字法所规定的“通用文字”也经常收录有限,不能及时更新与时俱进,也就无力评判一些新生词是否规范。像“剩女剩男”即是。一部现代汉语辞典在再版时就需要更新最近的新生词汇。因此在判定广告用语是否规范是否文明时不能死守老的教条,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多征求一下民意,不能误判新词的文化魅力扼杀了好的广告创意。

      工商部门对“屌丝商店”等名字判定带有着贬义的色彩,并且会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的说法笔者不敢苟同。这样的定性有点偏颇,需要请求社会语言学家法学家以及草根们的广泛裁决,就像对歌手的胜出需要评委观众以及网民的多方打分才是最为客观公正的做法一样,不妨让“屌丝”进入千万家,接受评判,让其遵循“市场规则”检验一下“生命力”。只要大家能够接受,用“屌丝”做店名又有何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