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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店名与注册名不同 员工索赔法院帮

admin
2015/06/28 21:16:00
  •   劳动者辞职后,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向原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被拒。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近日借助微信成功调解该起纠纷,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9700元。

      2014年4月8日,大学毕业不久的女生小刘应聘在渝中区一家艺术公司上班。双方约定,刘女士的基本工资为3000元,每月还有提成加餐补。期间,公司以种种理由为借口,一直未与刘女士签订劳动合同。

      工作5个月,小刘的工资分别为2550元、4000元、2700元、3200元、3200元,均由公司打卡发放。

      2014年9月7日,小刘因故辞职,并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公司索赔两倍工资12000元,被公司拒绝。

      刘女士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裁定公司应当支付刘女士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两倍工资。公司依旧耍赖,不执行该仲裁。

      小刘无奈到渝中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她两倍工资。

      庭审中,小刘提交的证据均为实体店名,而公司工商注册的名字与实体店名不同,以此否认与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承办法官发现,小刘提交的工作牌背面有微信二维码,便用手机扫一扫,弹出该公司的认证信息,该显示信息足以证明小刘所在的实体店与公司注册名实为一体。该信息证实公司与刘女士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面对法官“扫”出来的铁证,用人单位表示愿意与刘女士调解。经双方协商,公司赔偿刘女士9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