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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这家店的店名叫做“最后四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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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6 22:0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走在街头,似乎常可看到某某商店高挂“跳楼大拍卖”、“全馆结束营业”、“最后四天”等字眼,想说怎么经济这么不景气,一堆商店吹起熄灯号。但是,日子一天一天过去,咦?这家店依旧在街头屹立不摇,而且“结束营业”的红布条仍在风中摇曳,这是怎么一回事?难道这店神奇的起死回生了?还是它的商店名直接改成“最后四天”?

公平交易委员会8月29日表示:黄政宪君即威斯特商行(下称威斯特商行)于营业处所外刊载“结束营业全店986/4止”及“最后4天”广告,就商品之内容为虚伪不实及引人错误之表示,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1条第1项规定(注一),爰处威斯特商行新台币5万元罚锾。

公平会表示,对于店家这种刊载“结束营业全店986/4止”及“最后4天”广告,给人的印象就是将于6月4日将结束营业,全店98元,欲购从速,只剩最后4天。然经公平会派员于6月4日赴现场实际勘查,发现该营业处所外的广告,又更改刊载为“结束营业全店986/14止”及“最后11天”广告,并未依前揭广告6月4日结束营业,显然与事实不符!

这种为招徕销售商品之广告行为,与广告所宣称的内容并不符合,其差距已经逾越一般大众所能接受之程度,且足以引起一般大众错误之认知或决定,因此以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1条第1项不实广告之规定,依同法第41条(注二)处该商店新台币5万元罚锾。

不实广告如雨后春笋般冒出,躲在五光十色的招牌、网页背后,亲切的向您挥手致意,消费者可要睁大眼睛瞧个仔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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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6 22: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注一】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条:

“事业不得在商品或其广告上,或以其他使公众得知之方法,对于商品之价格、数量、品质、内容、制造方法、制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产地、制造者、制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为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或表征。

事业对于载有前项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表示之商品,不得贩卖、运送、输出或输入。

前二项规定于事业之服务准用之。

广告代理业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制作或设计有引人错误之广告,与广告主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广告媒体业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传播或刊载之广告有引人错误之虞,仍予传播或刊载,亦与广告主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广告荐证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从事之荐证有引人错误之虞,而仍为荐证者,与广告主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但广告荐证者非属知名公众人物、专业人士或机构,仅于受广告主报酬十倍之范围内,与广告主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前项所称广告荐证者,指广告主以外,于广告中反映其对商品或服务之意见、信赖、发现或亲身体验结果之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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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6 22: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注二】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条:

“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违反本法规定之事业,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并得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千五百万元以下罚锾;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为或未采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继续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并按次连续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罚锾,至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为止。

事业违反第十条、第十四条,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定有情节重大者,得处该事业上一会计年度销售金额百分之十以下罚锾,不受前项罚锾金额限制。

前项事业上一会计年度销售金额之计算、重大违法情节之认定、罚锾计算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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